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为部分缓解供热行业因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燃煤锅炉(直供方式)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3.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煤锅炉(间供方式)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6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北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基本热价调整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保持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不变。
三、中电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热电厂等热电厂燃煤机组采暖用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3元/吉焦。
四、蒸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及供热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2008年冬季采暖季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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