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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屋可只缴纳基本热费
时间: 2010-01-26 来源: 北京晚报 [作  者: 贾中山]

  市市政市容委委员2010年1月24日在接受政协委员问询时称,新的供暖办法将在2010年4月1日执行。考虑到民意和近几年的天气情况,北京市决定实行更加人性化的供暖时间政策,也就是根据天气情况做到及时调整供暖时间。具备分户自采暖条件的闲置房屋,户主与供热企业协商一致后就不用缴纳全部的供暖费用了,但是仍然需要缴纳基准热费。

  采暖期根据天气调整

  北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另外,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采暖期间24小时服务

  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供热前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闲置房屋可少缴供暖费

  办法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同时,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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