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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推进公共建筑热计量收费
时间: 2010-03-31 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和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北京市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新建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市市政市容委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就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选用等事项进行约定。该办法还对热量结算点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已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阶段。热计量收费改革的推进,可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加强需求侧节能管理,对于发展低碳经济、推动绿色北京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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