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按建筑面积缴纳基本热价之外,2010年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还必须缴纳计量热价,2011年,全市所有非居民建筑均要缴纳计量热价。2010年8月26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由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计费方式将改变过去公共建筑全部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的方式,按照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本市公建实施按热计量收费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每个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每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用热量征收。推行新计费方式将分阶段进行,2010年年内将对新建的建筑面积超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征收,2011年计划完成对全市普通公共建筑的征收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新的计费方式将大大提高供热单位和用热单位的节能热情。公建多为单一业主或使用单位,对用热需求统一,业主可根据需要自行调节用热量达到节能省钱的目的。改为按热计量收费后,因用热量需求会发生变化,供热单位也将面临较大的节能压力,必须采取更节能的手段,以最小的燃料成本满足用热需求,否则可能面临亏本或用热单位的索赔。业内人士预计,实施热计量收费后,很多公建都能节省一大笔供热费。党政机关办公楼、写字楼、学校等可在下班、放学后实施低温运行,不冻坏供热管线即可。 相关链接 缴费标准计算公式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元)=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元)=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根据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