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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10-09-25 来源: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我市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关系,公平维护居民采暖用热人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为保证文本质量,现将文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间为2010年9月26日至10月8日。欢迎广大供热单位和社会各界通过在征求意见网页留言板上直接留言或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的方式,为文本的完善提出宝贵意见。

  这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用热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基本热费、计量热费的计算方法、采暖期时间、供热质量要求、采暖缴费标准和期限等基本内容。也对解决供热采暖质量纠纷、明确供热采暖设施和热计量装置的管护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约定。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采暖用热人和供热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强调了对采暖用热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24小时连续供暖;用热人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用热人应当按标准温度要求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用热人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用热人设定温度;用热人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还明确供热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报修电话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和处理采暖用热人的诉求;在供热单位的违约责任中详细规定了在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供暖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另外,针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和投诉,文本也规定采暖用热人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否则应该承担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因此造成本户、相邻用热人损失、供热单位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附件:居民热计量版供热采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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