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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供热合同正式推行
时间: 2010-11-02 来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1月2日,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开始正式推行使用。

  示范文本规定非居民用热人供热采暖实行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相结合的两部制收费制度,除对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的计算方法、采暖期时间、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采暖缴费标准和期限等基本内容做出明确外,还对供热采暖质量纠纷的解决办法、供热采暖设施和热计量装置的管护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约定。文本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非居民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供热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缴纳计量热费。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非居民用热人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用热人承担。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供热单位承担。采暖期内接到报修,供热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则应立即处置。而用热人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供热单位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示范文本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北京市的非居民用热人与供热单位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供热采暖交易关系,公平维护非居民用热人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从维护非居民用热人和供热单位的基本权益出发,在总结本市多年来非居民用户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印刷版文本,或通过“北京工商”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或“千龙”网站(www.qianlong.com)下载文本电子版。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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