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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不达标采暖季后一个月内退费
时间: 2010-12-01 来源: 北京日报 [作  者: 刘昊]

  2010年冬天采暖季,确因供热单位责任,居民室温未达标,供热单位需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按比例退赔居民热费。市市政市容委下发通知,首次确定了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方式和时间。

  根据市市政市容委确定的室温评判标准,采暖季内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卧室、起居室室温需达18℃或符合居民与供热单位的双方约定,否则采暖室温质量不合格。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卧室、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合格均被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但当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或市政府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影响供暖以及因用户责任影响室内散热效果时,18℃红线并不适用。

  采暖季内,供热单位每月需按一定比例进行不少于四次的采暖室温抽测,提高未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老旧住宅区以及历年来室温投诉较多住宅区的抽测比例。遇极端天气、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重大活动,供热单位需增加抽测频次。

  发现居民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及时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判定。因供热单位责任,居民室温不达标,可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持供热单位室温检测不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机构的测温报告原件、以及采暖费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抵扣下个采暖期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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