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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陆续开签新版供暖合同
时间: 2010-12-13 来源: 北京日报 [作  者: 刘昊]

  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日前发布,2010年12月1日起,本采暖季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约12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的居民用户开始陆续签署新版合同。与2010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合同将热计量居民用户室温达标时限由24小时缩短至12小时,并建议居民在14℃至20℃内调节室温。

  室温最佳区间14℃至20℃

  2010年起,北京市新建竣工投入使用的公建、居民小区以及完成节能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涉及供热面积达1500余万平方米,其中居民小区面积约为1200万平方米。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居民,可自主调节设定室温,鉴于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市供热办在正式合同中添加了最佳室温调节区间的建议,建议居民将室温设定在14℃至20℃之间。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解释,如果设定温度过高,不仅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计量热费的支出;设定温度过低,则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户的正常采暖。

  24小时连续供热

  根据合同约定,供热单位需向用户24小时连续供热,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时,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室温在12小时内达标,这比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缩短了12小时。

  “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居民早上8时设定温度,第二天早上8时才达标,时间太长了,缩短12小时,确保居民当天就能享受自己设定的温度,更好地保障居民的用热权益。”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说。

  新版合同规定,居民将卧室、起居室温度设定在18℃以下时,周围居民用热正常,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达到设定标准;如居民设定的室温在18℃以上,12小时内将确保室温达到18℃。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传热和散热的原因,在只有一家居民用热、周围居民均未用热的特殊情况,室温达标将可能会用更长的时间。

  热费多退少不补

  供热计量热费包括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居民基本热费按建筑面积征收。2010年试行期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民,需在12月31日前先按面积向供热单位支付热费,多退少不补。当热计量热费低于按面积收费时,按热计量热费收取,多交热费抵扣下一采暖季热费,当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时,居民无需补交。如供热单位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居民用户有权拒缴热费。

  合同规定,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将按房屋面积结算。

  设施检修停热不超6小时

  如果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室温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达标期间居民的用热量按零计算。室温存在争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温,以居民委托机构的测温数据为准。

  采暖期,居民报修后,供热单位需在一小时内回复,室温不达标需在6小时内处置。此外,如果供热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向居民供热,需按未供热天数退还居民热费。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市政府限制供应天然气、电力、自来水;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以及供热单位安全检修等特殊情况导致居民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免予承担责任。但因设施安全检修停热需提前公告,停热不超6小时,整个采暖季最多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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