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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时间: 2010-03-19 来源: 北京日报

  采暖期将根据天气调整,采暖季室内温度要与国标接轨,分户独立采暖房屋可少缴供暖费。从2010年4月1日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按照新《办法》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据介绍,采暖期起止时间是根据国家相关规范以及本市30年的气象资料,以日平均气温5℃为标准确定的。一旦出现极端天气情况,在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临时调整采暖期。2010年3月12日,市政府为应对低温天气,将采暖期延长了7天,加上2009年11月提前供热15天,本采暖期前后共延长22天,为本市有史以来最长的采暖期。

  对于采暖季的室内温度标准,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对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标准为18摄氏度。

  对于多余闲置的住房是否需要交纳供热费一直是争论焦点。虽然在新《办法》中并未对闲置房屋采暖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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